兰州城关区西餐 2021年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醋事件调查及处理结果公布
【定性及加工依据】
该公司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90元; 2、没收召回不合格食醋1906瓶(800ml/瓶); 3、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其出厂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该公司生产的多批次食品经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一定危害。该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三:某企业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案例介绍】
2021年5月19日,通渭县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收到编号为212的投诉单。根据投诉人的回复,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办公室的样品架上摆满了各种预包装的小杂粮,其中包括3袋“某”燕麦面。外包装标注: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见封口;生产许可证号:SC034;储存条件:储存于阴凉干燥处;生产企业:定西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该公司向拼多多平台上的“某甘肃特产”店销售了61个包袋。经核查,该公司销售的“X”牌燕麦面外包装袋上未标注质量等级。该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开始生产共计64袋“A”牌燕麦面,经检查发现该批次面粉外包装未标注食品级,已不再生产。 2021年5月8日,61袋被卖给甘肃某专卖店。
【定性及加工依据】
依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4质量(质量)等级;食品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对质量(质量)等级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标注质量(质量)等级,并在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某”燕麦面外包装上标注内容不符合标签上应说明的内容。相关规定。根据上述事实,该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法律、食品安全法规或食品安全“其他应当按照标准标注的事项”,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食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收入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添加剂货值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添加剂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货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领取许可证。撤销; (二)生产经营未标识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查获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某”牌燕麦面3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三元(183.00元);
3.处以人民币5,000元(5,000.00元)罚款。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消费者投诉食品标签的典型案例。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清楚、准确地描述所标注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者名称等,向消费者科学地传达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最直接的途径。消费者可以通过标签了解食品名称、食品成分、保质期、生产厂家等。经调查,发现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也没有产生不良后果。我局作出上述决定,本着“刑罚相适应”的原则。同时责令生产企业整改,避免因类似问题造成不当损失。我局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责令生产者退款并向消费者道歉,有效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增强了生产者法治意识,维护了食品安全环境。
案例4:陇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纯净水时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
【案例介绍】
2021年4月27日,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陇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发现《检测报告》、《自检报告》该公司2021年生产的纯净水报告》及销售记录。目前,涉案各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执法人员出具了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改正通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发出《(长)市建科改字[2021]直8号》,要求当事人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健全各类台账。 2021年5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陇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验收。检查中,未发现该公司近期生产的纯净水的检验报告、自检报告和销售记录。该公司也未提供现场检验报告。输出以上材料。经分管领导批准,对该公司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定性及加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和《甘肃省行政处罚裁量条例》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依法对该公司从轻行政处罚。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以下处罚:罚款5000.00元。
【案例分析】
该公司在陇西生产、销售某种纯净水,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成为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于该公司首次违法,不存在主观故意,公司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端正态度,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不良后果。已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事后积极采购检测试剂,做好自身准备。经检查,决定依法对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案例5:威远县某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
【案例介绍】
根据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计划,2021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威远县一家百货商店销售的豆芽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 2020年4月9日,兰州海关对样品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单(编号:WY2021 0230)检验结论为: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规定》( 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经局领导批准,案件于2021年4月21日移送威远县公安局。经审查,威远县公安局不予受理,并于2021年5月8日将案件退回我局。
经查,抽查的豆芽是当事人于2021年3月28日从临洮南苑市场门口随机购买的,共购买10公斤。收购价1元/斤,销售价1.5元/斤。未要求购买备注。截至2021年4月12日,该批豆芽已销售并食用。共销售3公斤(其中抽检1.6公斤),违法所得4.5元。剩下的8.4公斤被工人偷走,因为客户家正在盖房子。食用。
【定性及加工依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小食品作坊、小经营店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小型经营商店、小摊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下列罚款: (一)没收违法所得4.5元; 2、罚款3000元。
【案例分析】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检验义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禁止在豆芽生产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禁止在豆芽生产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禁止在豆芽生产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 ,2015),4-氯苯氧基乙酸钠是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的,但豆芽生产经营者受利益驱动,不断添加非法地。近年来食品抽检中,豆芽不合格率较高,给人们的健康带来隐患。为此,应加大食用农产品产地检验力度,加大对市场豆芽的抽检批次,防止不合格豆芽从市场流向餐桌。
案例6:刘某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储存、销售
【案例介绍】
2021年4月28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某经营的店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32包北极雪面与有毒物质(农药)混存销售。 )在其容器上。现场查获四类有毒物质(农药)163瓶(袋、箱)(其中:乙草胺30瓶、苄嘧磺隆40袋、溴鼠灵43箱、甘草酸、异丙胺盐50瓶)。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产品并立案侦查。
【定性及加工依据】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小食品作坊、小商铺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与有毒有害物质一起储存、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甘肃省小食品作坊、小商铺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刘某没收面条32包、有毒有害物质(农药)163瓶(袋、箱)。 )认为其违法经营,被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作坊和小商铺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食品储存的规定,存在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安全隐患。在农村和边远地区,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擅自买卖农药,有毒有害物质储存和管理等问题突出,食品安全风险较大。本案查处,依法严厉打击了刘某不按规定储存食品的行为,有效提高了农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案例7:某餐厅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介绍】
2021年3月15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一家餐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共放置25个包裹、2个黄油牛奶面包。店内厨房操作间的面包架。已超过保质期(规格为6片/包,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保质期为30天)。在该店仓库合格食品区,还发现7盒超过保质期的黄油牛奶面包(每盒规格为6块/包*24包,其中一盒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另6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保质期为30天)。上述面包厂家均是青海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执法人员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获上述非法经营食品。
经查,该餐厅于2020年5月在我局注册,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1年3月14日,该餐厅从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某西餐原料经营部采购奶油牛奶面包共计8箱。每盒进货价为53元,其中1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另外7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保质期为30天。购买时,上述面包已超过保质期。购买后,当事人用过期的面包在他的店里制作了汉堡。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已使用上述3个过期面包制作新鲜蔬菜脆皮鸡汉堡,并以每个9元的价格向店内顾客出售。 。本案涉案价值424元。
【定性及加工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黄油、牛奶面包193包、2个,并处5万元行政处罚。 。
【案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非法食品经营活动,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公共安全,为全县人民创造了安全放心的饮食环境。
案例8:临洮县某调味品批发部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案例介绍】
202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在批发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查,对方获得违法所得6500元。 2021年5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
【定性及加工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法。”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有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一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货物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非法经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并处罚款6.5万元。惩罚。
【案例分析】
1.应当认真、准确报告违法所得。涉案产品被退回的,不应作为违法所得处理。当事人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已被退回。最终,在计算违法所得时,要综合考虑,精算细算,做到准确。
2. 法律适用正确。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就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主体为批发部门,经营规模之大,超过了小食品店的标准。因此,不应适用《甘肃省小食品作坊、小经营店、小摊位监督管理条例》,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定性案由并适用法律时,要综合考虑,列出所有违反的法律、法规和依据。
3、过程严谨,证据确凿。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注重证据获取和证据链构建,办案流程严谨。通过照片、票据等多种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数额在万元以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处罚条件,并处以罚款65000元。
案例9:漳县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但未审核网络食品经营者许可证。
【案例介绍】
2021年2月,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外卖”平台经营的17家烧烤户进行日常网上检查时,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缺失,且证件未上传。漳县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是“漳县五阳镇某外卖”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提供商。执法人员在检查漳县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并未提供网络餐饮服务。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2020年,我局已约谈该企业负责人,并就未整改、过期、许可证不符、未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等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定性及加工依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一万元罚款。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案例分析】
随着食品行业互联网平台的疯狂增长,其背后的食品安全风险日益凸显,网络食品安全的负面报道和投诉也成倍增加。本案中,“漳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和漳县第三方平台提供商,并无主观恶意,但“食品安全无小事”。 ”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未履行审核义务的,进行处罚。下一步,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局将继续加大对“美团”、“饿了么”等食品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开展数据信息研判,规范网络订餐配送行业。
案例10:定西市某乳品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案例介绍】
2021年4月12日,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定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X”牌酸酸果味饮料进行抽检(生产日期:4月1日、4月6日) 2021)。经检验,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GB7101-2015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调查,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定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格,未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程序进行。消毒过程。 2021年,本案调查于6月3日终结。2021年6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安)市监防公告[2021]44号)。结果是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5万元。罚款、没收共计5.09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定性及加工依据】
定西市某乳制品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509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当事人为定西市某乳品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消毒流程不严格,导致抽检不合格。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的处理将对食品生产企业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规范其生产环节风险点的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