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禁令内容详解:确保安全生产,杜绝违规行为
1、生产岗位严禁饮酒或酒后作业。违反者将被解雇并终止其劳动合同。
2、油气场所及易燃易爆区域严禁吸烟、携带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非防爆设备。违反者将被解雇并终止劳动合同。
3、严禁技术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并终止劳动合同。
4、严禁不系安全带高空作业和不穿救生衣水中作业。违反者将被解雇并终止其劳动合同。
5、工作时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者将被解雇并终止劳动合同。
6、严禁无证从事电气、起重、电焊、压封等特种作业。违反者将被解雇并终止劳动合同。
7、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或动火、进入密闭空间、无票临时用电。违规者将受到处罚并给予脱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雇,终止劳动合同。
8、严禁在未进行风险识别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和在未进行危害因素分析的情况下实施工艺变更。违规者将受到处罚并给予脱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解雇并终止劳动合同。
九、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承包商,或者外包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承包商。违规者将受到处罚并给予脱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解雇并终止劳动合同。
10、严禁按照规定隐瞒或者拒绝处理违反禁令的行为。违反者将被解雇并终止劳动合同。
十大禁止条款解释
1、生产岗位严禁饮酒或酒后作业。违反者将被解雇并终止其劳动合同。
解读: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安全生产、生活和办公秩序,加强安全管理和劳动组织纪律,杜绝和消除因饮酒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维护员工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所有员工在生产岗位工作时不得饮酒,不得酒后从事现场作业。
“生产岗位饮酒”是指员工在生产岗位工作期间饮酒。 “酒后作业”的判断标准遵循国家醉酒驾驶判断标准,即作业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 “作业”特指在生产、施工现场进行的各种活动。
2、油气场所及易燃易爆区域严禁吸烟、携带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非防爆设备。违反者将被解雇并终止劳动合同。
解读:油气场所储存的介质一般都是易燃易爆的。在油气场所及易燃易爆区域吸烟、用火,可直接产生明火。非防爆工具、电气设备、通讯设备也能直接产生明火。有明火危险,极易引发事故。因此,要求企业员工不得吸烟、携带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并使用非防爆设备(包括非防爆工具、电气设备、非防爆摄像机、非防爆器材等)。石油、天然气场所及易燃易爆区域的防爆通讯设备。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提前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3、严禁技术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并终止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问责对象为在员工入职管理中失职或失职的管理人员。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批准员工上岗。直接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就允许员工上班的,将被开除,并终止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对职工及其派出人员处以罚款的;送工人、实习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严禁不系安全带高空作业和不穿救生衣水中作业。违反者将被解雇并终止其劳动合同。
解读:员工从事危险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在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空作业分类》中规定:“凡是在距基准面2m(含2m)以上有坠落危险的高空作业统称为高空作业。高空作业。”所谓“高空作业”“坠落高度参考面”是指人或物体最低落地点的水平面。高空作业的高度是根据作业位置与对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最大垂直距离来确定的。
涉水作业是指在船舶、码头、渡口以及其他可能发生落水危险的场所进行的作业。根据要求,员工涉水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防止溺水风险。
5、工作时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者将被解雇并终止劳动合同。
解读: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车辆。
6、严禁无证从事电气、起重、电焊、压封等特种作业。违反者将被解雇并终止劳动合同。
解读:企业要严格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这里的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可能对作业人员和他人的安全健康以及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包括国家《特种作业目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电气作业、电焊作业以及起重作业(利用起重机械或工具移动重物的作业活动)、压力密封等各类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种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出入管理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对于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
7、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或动火、进入限制空间、无票临时用电。违规者将受到处罚并给予脱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解雇并终止劳动合同。
解读:企业要严格管理高风险作业。按照《化工生产单位特种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未取得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燃烧、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高危险作业相关预案、操作规程和危险作业许可管理。
8、严禁在未进行风险识别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和在未进行危害因素分析的情况下实施工艺变更。违规者将受到处罚并给予脱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解雇并终止劳动合同。
解读:未进行风险识别就进行作业,未进行危险因素分析就实施工艺变更,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危因素。企业应严格执行风险防控管理要求,在运营前采用JSA等方法进行风险识别分析。作业负责人必须会同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对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风险分析,制定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确保作业活动风险得到控制。
变革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如果工艺变更前不有效分析危险因素、不采取安全措施,很容易产生重大事故风险,甚至酿成事故。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的通知》
九、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承包商,或者外包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承包商。违规者将受到处罚并给予脱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雇,终止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的问责对象是在承包商选择和监督过程中失职、失职的责任人员。鉴于近年来承包商事故频发,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60%以上,各企业要严格承包商资质审核,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承包商。状态。根据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和养护承包商管理暂行规范》7.2规定:“各级承包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及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并实施Q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具有与资质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的良好业绩和社会声誉;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资质,并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等。确保承包商资质符合要求。
各企业要承担承包商管理的主体责任,严禁将管理外包。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必须纳入公司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考核”。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要遵循“谁发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压实企业对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非煤矿山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单位对非煤矿山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承包单位负责;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承包单位应当对各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和管理。多个承包单位。
10、严禁按照规定隐瞒或者拒绝处理违反禁令的行为。违反者将被解雇并终止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的问责对象是在禁令实施过程中失职、失职的各级管理人员。此次安全生产禁令的发布实施,旨在树立集团公司炼铁安全生产的纪律和行为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最大效益”的理念。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禁令,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问责。不得越权、超越流程,不得有目的地、自觉保护当事人,更不得拒绝与违反禁令的当事人打交道。禁令的实施只是流于形式。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称纪律,应当分类实施。对管理职务相关人员的处分方式主要包括组织处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对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职务相关人员的处分按照集团公司员工管理的规定执行。相关规定执行;全部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一般乙级安全生产事故(一般乙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的事故)人员或者直接直接伤害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