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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民法总则最大突破是用提取公因式方法规定基本规则

发布时间:2024-11-12 11:54:20 点击量: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通则》的一大跨越

新京报:您认为民法通则最大的突破是什么?

杨立新:民法通则最大的突破就是在民法典编纂的统一思想下,汇集了民法典各部分单行法共同适用的规则,并规定了基本规则通过提取公因来解释民法。这样,今后各部分就可以统一协调,形成完整的民法典体系。

新京报: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对民法典的编撰寄予厚望。您如何评价这项法案?达到预期了吗?

杨立新:从《民法通则》到《民法通则》,中国当代民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民法通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民法通则是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这种超越时代的民事立法体现了时代对民法的需要。因此,《民法通则》是一部很好的法律,特别是它所规定的内容是整部民法典的总则。因此,它对于整个民法典的编撰将发挥重大作用。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对民法通则不是特别满意。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国家立法,特别是民法通则的立法,不可能吸纳所有人的意见,就像有人说民法通则的规定就是民法总则的规定一样。最大公约数,反映大多数人的意见。另一方面,民法通则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觉得公民权利一章的规定不是特别理想。

对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不明确

新京报:民权章是民法通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您认为本章哪些方面不理想?

杨立新:根据各国民法典的立法传统,民法总则除了规定主体、权利义务、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应重点规定民事权利的客体。然而,在本章中,我们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比较详细,对民事权利的客体规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全面。它仅规定了个人民事权利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更加明确。其他规定就不好说了。例如,产权的客体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种规定没有多大意义。相反,对于急需的物品类型却没有规定。

新京报记者:此前,专家建议草案专门设立民事权利客体一章,对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哪些权利作出具体规定。民法通则并未采用这种做法。为什么?

杨立新:我国的民事立法从来就对民事权利对象非常感兴趣。究其原因,应该是受到前苏联民事立法的影响。在编纂《民法典》时,学者们都要求将民事权利的客体列为一章。最终立法机关还是把公民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客体写在一起。刚才已经提到,主要部分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对于公民权利的客体只做了部分规定。 。这是一个遗憾。

新京报:这是否会带来一个遗留问题,与人体分离的器官、组织以及冷冻精子、冷冻卵子等的法律性质仍然没有解决?在此前的无锡人类胚胎案中,两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杨立新:关于这个问题,民法通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中,没有对物的扩展作出规定,只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对其他形式的物没有规定。事实上,民法通则可能并没有详细列出客体的种类。

遗憾的是,《民法通则》第十条在规定民法渊源时,并没有规定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民法渊源。这样,法官就不敢根据法律原则作出判决。无锡人类胚胎案实际上是一个基于法理的判决。二审法院改判主要是出于伦理情感的考虑。夫妻俩去世后留下的胚胎,是双方家族血统的唯一载体。应由双方家长监督处置。这是符合人类道德的。也能适度缓解失去孩子、失去女儿的痛苦。我们没有规定法理学为民法渊源,我觉得这是非常遗憾的。

新京报:您刚才提到了两个遗憾。你觉得还有其他遗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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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比如说,未来人格权法会怎样?现行规定过于简单;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如民事权利、营利法人等,是从现行民法、商法单行法中摘录出来的。这一部分将如何与民法典的子部分以及商法典的单行法相协调也是一个问题。这些问题在民法典的编撰过程中应该还有机会解决。让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努力解决。

个人权利法应单独成卷

新京报:未来《个人权利法》会发生什么变化?此前,焦点在于人格权是否应纳入总则,还是单独组成部分。

杨立新:在民法典的编写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当规定人格权没有争议,大家都认为应当规定。然而,关于人格权如何书写,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因此,民法典并没有计划规定人格权。民法通则仅对人格权进行了笼统列举,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失去了人格权立法的最佳时机。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讨论中认为,在民法条文中规定侵权责任法时,可能有机会专门规定侵犯人格权的侵权责任。

新京报:您对此有何看法?您是否支持对人格权单独编纂?

杨立新:要加强人格权保护。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而且是一项尤为重要的权利。因此,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以单行条款单独规定人格权。它与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一起列为一种权利。也就是说,由于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可以单独列入一个章节。 ,为什么人格权不能归入一节呢?

新京报记者:有学者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权利,应详细列出民事权利的种类。但目前列举的权利数量并不多,我们认为还应加强努力,比如抄袭宪法的规定。你怎么认为?

杨立新:我认为《民法通则》中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总体上是可以接受的。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权,应当纳入权利总体类型。这是好的,特别是第128条还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益。凡是未尽列举的,均已纳入本条,故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仍可接受。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概括了未明确规定的一切民事权利。特别是,关于利益的规定,对那些没有具体权利保护但又必须保护的合法利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应该指出的是,这些只是民法总则的规定,对所有民事权利都有详细规定,以及民法分则的规定。

虚拟财产与数据属性存在较大差异

新京报记者:此次民法总则草案起草过程中,关于法人的分类方法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划分方式,形成了不能归入这两类的“中间法人”。虽然后来增加了“特殊法人”,但对于兼具公益性和营利性属性的教育、医疗等机构的法人资格界定仍存在问题。这个要怎么调整呢?

杨立新:我觉得这个问题不是特别大,因为法人的分类可以从各个角度来划分。民法学者主要主张按照公司法人和基金会法人分类,商法学者则建议采用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标准。 。这些或许都不是大问题。目前,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殊法人应该是可以的,没有什么大问题。教育、医疗等机构应当是非营利性法人,不能视为具有营利属性。对于教育,可以认定为事业单位法人。医疗机构是否也能得到同样的认可?我觉得还可以。

新京报记者:数据信息、虚拟财产入法被视为民法通则的一大亮点。比特币是受法律监管的虚拟财产吗?

杨立新:我认为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纳入民法通则是一个重大进步。但由于大家对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属性的理解差异较大,难以统一,目前采取的做法是:“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也是最后的手段。其实我觉得初稿的规定比较好。虚拟财产被置于物权客体中,数据被置于知识产权客体中。不过现在能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两部分都纳入进来就已经很好了。这些规定对于世界民法立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说到网络虚拟财产,似乎大家的目光都聚焦在比特币上。事实上,比特币只是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一种虚拟动产,而不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全部。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虚拟动产和虚拟不动产。比特币、游戏中的装备等都是虚拟动产。在线虚拟财产中最有价值的是在线虚拟房地产,例如那些网站。这些是在线虚拟财产中最有价值的。重要财产。现在一个淘宝网站已经有这么大的价值了,甚至网站上的一个网店如果经营得好也有很大的价值。如今,网络商店的权利纠纷较多,法院也有不同的裁决。我认为这是网络虚拟财产最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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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误解“未成年人性侵时效”

新京报:对于性侵未成年人,诉讼时效从18岁开始计算,这也是民法总则的重大变化。但也有人指出,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并不大。多年之后,当年的犯罪证据极有可能消失,取证也变得困难。你怎么认为?

杨立新:这个规定应该正确理解。这意味着,当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时,诉讼时效会较晚开始计算,从他成年后开始计算。这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并不是说受害人必须等到年满18岁才能提起诉讼。事实上,只要他受到性侵犯,权利受到损害,他就可以立即起诉。为什么过了这么久,证据就消失了呢?我们在取证方面会遇到困难吗?那不是问题。

例如,如果一名8岁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她将有10年的时间,直到年满18岁为止,行使索赔权。即使你在这10年内没有主张过你的权利,在她年满18岁之后,你仍然可以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这不是一个糟糕的规则吗?我觉得这个规定很好,但是不要误解这个规定。这并不意味着您必须年满 18 岁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好人法”带来巨大社会风险

新京报记者:本届全国人大,“紧急救济豁免”条款多次调整。最终通过的法案删除了此前草案中的“重大过失”一词,仅规定“受助人的伤害是由于自愿实施救援行为造成的”。造成人员伤害的,施救者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救助者表现勇敢,就将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区分施救者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其他情形。您对此有何看法?

杨立新:这个条款就是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规则,也称为“好人法”,在国外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对于唤起社会良知、端正社会风气、引领社会潮流具有重要价值。因此,该规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法规则。

但该规定也存在处理不当的问题。从该规定的前三次修订来看,越来越强调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起初,有部分豁免权,但接收者将为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然后举证责任就分配给了接收者。 ;最后,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完全免除善意救援者的责任。现行法规虽然具有引领社会潮流的重要价值,但也蕴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

新京报:有哪些社会风险?

杨立新:比如,当被救助者遇到困难或者危险时,特别是病情危重时,如果不了解医疗救助常识,采取不当的救助措施,就会给被救助者带来严重的后果。

原条草案规定,因重大过失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限制善意救助者的不当救助行为。救援过程中,应尽力避免对被救者造成伤害的后果。虽然此类规定强调社会意义,但也可能带来更多风险。对此,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励善意救助者的基础上,提出更好的预防措施,防止不必要的危险发生。

民法分则应补充立法缺陷

新京报:《民法典总则》的颁布,意味着本次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完成,接下来就是第二步——民法典各子部分的编撰。您认为迈出第二步最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最大的困难在哪里?

杨立新:这个问题太复杂了。现行单行法律内容复杂,表现形式多样。综上所述,制定民法典分条、章节最重要的是补充立法中的不足,纠正立法中的错误和缺陷,解决与民法总则的矛盾和冲突。民法典等章节。这三个问题解决后,就会形成完整、有机的民法典体系。例如,北京老虎吃人案和宁波老虎吃人案都暴露出侵权责任法第81条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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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动物园动物造成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饲养者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但这也是一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如家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原则,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什么家养的动物伤害人就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动物园里的凶猛动物伤害人就减轻责任,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呢?我认为,每当动物对人类造成伤害时,都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民法分编的下一步工作就是纠正民法单行法中的这些缺陷。

民法通则十大突破

1.规定非法人组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2.改革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特别强调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

3.规定个人信息权利受法律保护,相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所有信息。

4.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5、满足大数据时代的权利要求,规定数据为对象

6、法律规定胎儿的利益受法律保护,清算中的法人和设立中的法人有一定的权利和能力。

7.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成年监护中的自愿监护制度。

8. 明确绿色原则

9. 将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

10.诉讼时效也由两年改为三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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